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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成武县**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成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老八中路口北约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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