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宁高新区**屯街道**村**街**号,现住**屯街道**号楼**单元**室。曾因打架分别于2005年、2006年、2013年被行政拘留三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兖州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于2018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济宁高新区**屯街道**区南门时,被防疫执勤点工作人员任某某、张某某拦下并要求出示进出小区证明,董某某不能出示证明,遂与任某某、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推搡,推搡中董某某打了任某某脸上一巴掌、前胸一拳,将任某某打倒在地,又推了张某某一把,并进行谩骂,还将躺在地上的任某某拉着转了半圈。黄屯派出所辅警唐某某在现场用手机录像,董某某看到后将其手机打掉。黄屯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其带到派出所。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董某某向任某某、张某某赔礼道歉,二人于2020年2月21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及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庆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地址:济宁高新区**屯街道**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47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另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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