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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6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汝州市**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董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二人存在矛盾,2017年7月11日22时许,董某某与孙某某到温某某所在的汝州市利民小区职工宿舍内,董某某持钢管将温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温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董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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