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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行至西安市莲湖区儿童医院附近寻机作案,杨某某在儿童医院南门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停在此处,遂将车盗走,杨某某、董某某将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推到西门里城墙边,杨某某用改锥将电动自行车强行启动,后两人将电动自行车骑到土门二环边,在八珍卤肉店门口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卖给肖某某获赃款320元。2020年6月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544元。

2、2020年5月2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早慈巷附近寻机作案,杨某某在市第四十一中学门口看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上海尚品”牌电动自行车停在此处,杨某某遂将该车盗走,后将车骑到西仓董某某家,两人将电动自行车骑到土门八珍卤肉店门口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卖给肖某某,肖某某以电动自行车装有定位器为由拒绝收受,杨某某、董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桥梓口上海城门口准备另找买家。当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根据电动自行车上的定位在西大街上海城门口发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及时通知庙后街派出所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该车为王某某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现场将车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6月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2623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二笔犯罪系未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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