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发现李某某停放在汝州市***城****店后走廊一辆白色森地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随即对张某某称该电动车系自己的电动车,让张某某将该车骑至火锅店北路口处停放并将电动车钥匙拔下交给董某某。次日中午董某某将该车骑回家,并用蓝色自喷漆对该电动车进行喷涂。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失主。经价格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2915元。2020年8月2日,董某某赔偿李某某1000元,李某某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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