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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家具厂锅炉工,户籍所在地内: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路**巷**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0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淮南牛肉汤店购买餐食时,发现吧台上放置一部苹果手机。在店铺老板被害人王某甲准备餐食时,董某某将放置在吧台的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钱。

2020年4月3日20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与其朋友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毛毛超市购买祭祀用品。进入超市后,董某某发现一条南京香烟放在吧台上,便趁店铺老板被害人王某乙转身取烧纸之际,将该香烟藏匿在棉袄里盗走。经调查,被盗南京香烟为南京(十二钗薄荷),零售价为220元钱。

2020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市场买菜时,趁摊主被害人岂某某不备,将猪肉店铺案板上10斤猪排骨盗走。经鉴定,被盗猪排骨共十斤,价值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三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毛毛超市烟草进货单、情况说明;3.被害人王某甲、岂某某、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64090****。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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