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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起诉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屯,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街**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RRL”胶囊等壮阳保健品牟利。2019年4月29日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董某某在微信销售的“RRL”胶囊抽检,后经青岛**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在该样品中检出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及西地那非成分。

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一百三十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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