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5********,藏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湟中县****镇**路**号**室,系湟中县**镇***工作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本院对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湟中县***镇***村***号,系该村村医。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农民,住湟中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龙爱量子产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龙爱量子网络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巨额财务的网络传销组织。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董某甲在“龙爱物联网”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dw889,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36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95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36个),下线会员共有10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额1,043,800元。被告人董某乙在“龙爱物联网”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dyx889, 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37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31个(其中直接下线8个),下线会员共有9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额478,550元。被告人甘某某在“龙爱物联网”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gfz369, 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38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61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9个),下线会员共有6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额17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经传唤到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薛某某、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及以推销“龙爱量子产品”,发展下线的经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917号、 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086号、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088号:证明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在“龙爱物联网”网站系统中的账号、层级、发展下线的人数、投资总额。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董某甲的手机一部经电子证物检查,发现相关龙爱量子微信群、截图等相关信息;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明2018年9月29日,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对公安部提供的“龙爱量子”镜像网站中被告人董某甲、甘某某、董某乙的注册、发展下线、家谱图、安置图等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并制作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注册为“龙爱物联网”会员,以推销商品、投资为名引诱他人加入,大肆发展会员,层级达三级以上,董某甲发展下线195人,董某乙发展下线131人,甘某某发展下线61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才吉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甘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附电子卷)。
3视频光盘2张。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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