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
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
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董某丙
原告董某甲。
委托代理人凌磊、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被告董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某、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董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审判长:龚起强
书记员: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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