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驾驶赣L****5(赣L****挂)“红岩”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临汾市尧都区108国道贾得乡加气站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倒在此路段步行的董某乙后碾压,致董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