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5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悦和西园*号2单元门口,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二人因打牌进贡分歧而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其间,被告人董某甲用拳将李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成伤机制符合钝性外力所用所致。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董某乙、董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检  察  员:  于  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