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抚州市老五皇殿车站听闻当天是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举行传统庙会的日子,便坐车来到东馆镇伺机作案。在东馆镇政府大道一摩托车维修店旁,董某发现被害人邓某1正在认真观看耍猴把戏表演,遂从邓某2上衣口袋扒窃钱财,被邓某1发现后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董某扒窃现场地面发现散落红色面值百元人民币三张,从其董某身上裤子左侧口袋搜到人民币115元,邓某1确认该415元均是其被盗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一份。
证据摘要:2016年10月26日,报案人邓某1在东馆镇政府大道小华摩托车维修店旁的一耍把戏的摊子旁观看耍把戏时,发现一男子扒窃其上衣口袋的钱,之后抓住窃贼,在群众帮助下,将该窃贼扭送东馆派出所。
证据证实:邓某2抓住扒窃其钱财的被告人董某,并将其扭送至东馆派出所,派出所接报之后,予以立案的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摘要:邓某1在观看耍把戏时,发现一男子扒窃其钱财,该男子知道自己被发现后,马上缩手,同时,还有几张红色百元人民币掉落地上。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邓某1将该男子控制并扭送派出所。
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在东馆街上对邓某1进行扒窃,被邓某1发现,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
(3)临川公安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各一份。
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赃物进行扣押14张,415元,并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4)物证照片两张。
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所盗窃钱款。
(5)常住人口信息。
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前科材料证明。
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
2.辨认笔录
被害人邓某1辨认出董某是在东馆镇政府大道路口摩托车修理店扒窃其钱的男子。
3.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3的证言。
证据摘要: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我和东馆副镇长龚建兵等人在政府大道路口维持庙会秩序,突然发现政府大道往卫生院方向20米处有人打架,我们赶紧过去,东馆镇邓某5喊名叫平仔的人反映,他殴打是一个贼,刚刚偷他的钱被他当场抓获,我们从这个贼身上搜出一把零钱,并将贼扭送至派出所。经清点贼身上搜出来零钱是115元。贼1.7米左右,高50岁左右,外地口音,外穿黑色夹克外套,里穿白紫横条T恤,下穿黑色裤子。
证据证实:其和龚某、被害人邓某1等人一起抓获一个扒窃贼,从其身上搜出115元,并扭送公安机关的事实。
(2)证人龚某的证言。
证据摘要: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我和东馆镇居委会书记邓明泉等人在政府大道路口维持庙会秩序,突然发现政府大道往卫生院方向20米处有人打架,我们赶紧过去,东馆镇邓某5喊名叫平仔的人反映,他殴打是一个贼,刚刚偷他的钱被他当场抓获,我们从这个贼身上搜出一把零钱,将贼扭送至派出所。经清点贼身上搜出来零钱是115元。贼1.7米左右,高50岁左右,外地口音,外穿黑色夹克外套,里穿白紫横条T恤,下穿黑色裤子。
证据证实:其和邓某3、被害人等人一起抓获一个扒窃贼,从其身上搜出115元,并扭送公安机关的事实。
4、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
证据摘要:2016年10月26日东馆镇传统的庙会。我到街上逛下,在9时20分在政府大道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看一耍把戏的摊子,我看了有10来分钟左右,准备给点钱,突然感觉有人在动我左侧胸口口袋上的钱,我马上警觉起来,发现我背后站一男子,他马上把手缩回去,同时看见地上有3张100元的人民币,我先把钱捡起来,用手抓住他的胸前衣服,骂他偷我的钱,并扭送他去公安机关,群众帮我抓住这个贼,我清点身上的钱,发现身上少了钱,就在贼身上口袋搜,在其裤子左侧口袋搜到115元,但我还是少了100元钱,身上的3张100元和115零钱共415元都是我被盗的。这个贼高1.7米左右,偏瘦,穿黑色外套和黑色裤子,穿蓝色的鞋子。
证据证实:其在看猴戏时被一男子扒窃415元,被其发现,将扒窃男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
5、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摘要:我在福建古田本地赌博输了钱,我想到抚州扒窃。我于2016年10月25日从邵武坐车到抚州,26日我在老五皇殿车站走,在那里有人告诉我今天是东馆庙会,我想庙会人多,扒窃机会多,我就坐班车到东馆镇,一直在街上走寻找作案机会,在东馆镇政府大道路口到卫生院20米处发现有一人耍猴,很多人围观,我觉得是一个下手好机会,我就过去,发现一个高1.65米上穿明威钛金工作服,下穿迷彩裤的男子看得特别认真,我发现他上衣左胸口的口袋扣子没扣,里面有几百元钱,我到他左边,抬起右手做掩护,用自己左手伸进男子上衣左胸口口袋偷钱,这时男子发现我偷他的钱,他一转身来抓我,我就想跑,他一把抓住我衣服,右手打了我胸口一拳,我痛得就蹲下去,男子又把我抓到路边进行殴打,附近维持秩序政府干部过来劝并将我扭送到派出所了。
我在古田本地赌博输了很多钱,这几天债主催的很紧,我就想着来抚州搞点钱。今天东馆集会,我经常选择乡镇集会的时候下手,这个时候人多而且防备心较弱,适合我作案。我是在抚州市老武皇殿车站打听到的。我不清楚地上掉落的三百元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从裤子左边口袋搜出的钱是不是被我扒窃男子的钱。
我今天穿黑色夹克外套,里面白紫色横条T恤,下穿黑裤子,穿蓝色运动鞋。
我身上搜到的115元钱也不是我的钱。
证据证实:被告人窜到临川区东馆镇街上对一男子实施扒窃,被男子发现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人民币4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董某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书记员:王武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