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1,男,199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晞炜,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琪,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2,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某1诉被申请人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董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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