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永珍,女,192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翁芳梅,女,193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翁芳蒂,女,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
原告:翁炜勋,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翁芳馨,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翁微微,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洁伟,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翁志灏与被告袁洁伟相邻关系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翁志灏在本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期间于2018年10月6日去世,经董永珍、翁芳梅、翁芳蒂、翁炜勋、翁芳馨、翁微微申请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变更本案原告。因本案涉及司法鉴定周期较长以及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亦玢
书记员:林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