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万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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