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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3605号
  
  申请人:上海仁钻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XXX号XXX-XXX室106P。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印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印华)。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上海仁钻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董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26,5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银行存款3,426,514.2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鹤飞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爽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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