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3605号
申请人:上海仁钻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XXX号XXX-XXX室106P。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印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印华)。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上海仁钻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董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26,5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银行存款3,426,514.2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鹤飞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爽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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