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洁浩与瞿杰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洁浩,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杰凤,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奉贤区。
  第三人:应国荣,男,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董洁浩与被告瞿杰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应国荣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洁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被告瞿杰凤、第三人应国荣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本案简易程序一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洁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万元,面积为38.93平方米。合同约定,2019年2月3日前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2018年8月6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55万元;2018年8月27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5万元;2018年11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000元;2018年12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0,00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1万元。2019年1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8万元,同日结合原告付款,被告出具收条,至此,房款已全部付清。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并占有房屋至今。
  被告瞿杰凤辩称:被告因为借钱,才会押房子。被告原来不认识原告,是通过秦1认识的原告。被告向秦1借钱,把房产证押给了秦1,产证和钥匙都在秦1那里。秦1是通过原告把钱给被告,写了收条。后来他们把房子卖给一个叫应国荣的,写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收了5万元定金,其中1万元给了原告,当时被告和原告、第三人都在场。到了被告和第三人付第二笔房款时,他们说要把钱转给原告,还叫被告过户,被告不同意,原告就起诉被告了。
  第三人应国荣述称:其通过中介知道系争房屋,并不了解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中介带其看了系争房屋,中介和买卖双方都在,其是诚心买了房子养老用的。中介当时介绍说房子是原告的,是被告卖给原告的,卖了以后没有过户。中介说没事的,都是这样操作的。一共看了两次房,第三次就和被告签了合同,当时付了5万元定金。2019年4月22日,原、被告及其均至交易中心,原告称被告不愿意过户,后来就都走了。剩余的房款102万元说好过户完成后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于2014年5月23日被核准登记于被告名下。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系争房屋,房款总价文75万元。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前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于2018年8月6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50万元,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购房第二期款20万元;双方定于2019年2月3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3.1条约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交易税费由原告承担,双方买卖合同价格无法通过交易中心的价格审核时,则双方同意按交易中心要求的价格审核为准,且按照新价格纳税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五条补充约定,被告承诺在2019年2月3日前后无条件配合原告过户。2018年8月3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万元,并备注“购房定金”;同日,被告在内容为“今收到董杰浩购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伍万元正/”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8月6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5万元,并备注“购房首付”;同日,被告在内容为“今收到董杰浩购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购房款550000/大写伍拾伍万元正/”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8月27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万元,并备注“购房余款”;同日,被告在内容为“今收到董杰浩交来购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购房款人民币50000/大写伍万元正.余款还有壹拾万元正.”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11月21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000元,并备注“问我借款”;2018年12月21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000元,并备注“借款”;2019年1月22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1万元,并备注“借款”;2019年1月30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8万元,并备注“购房尾款”。2019年1月30日被告在内容为“今收到董洁浩交来购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购房尾款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正.今购房款柒拾伍万元正全部付清。”的收条上签名;原告称在被告签名后,其又在被告在场情况下,立即在该收条后半部添写“因该房暂时没有过户下家,瞿杰凤承诺如将来某天该房出售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所有的一切手续.不收任何费用.如到房子交易时翟杰凤不愿意出面那么造成董洁浩损失全部由翟杰凤承担。”
  2019年4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107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22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若有)手续。第三人据此支付5万元,其中1万元由原告收取,4万元由被告收取。2019年4月22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至交易中心,但最终未办理相应过户所需手续。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被告则称在双方买卖居间协议前其即将房屋钥匙交付案外人秦1。第三人则表示其通过中介得知系争房屋要出售,其通过中介看房,房屋当时是空置的,看房时原告及其中介也在场,中介告知其房屋是原告的,原告也表示系争房屋已经由原告买下,后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5万元定金;因为其付了定金,又没有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所以原告通过中介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其,让其先入住,其于2019年6月入住过系争房屋,后于2019年7月13日搬离,系争房屋钥匙目前由其保管,未归还钥匙原因系其未收到5万元定金。原告表示其本身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有时会买下相应的房屋,等涨价之后再卖掉以赚取差价;本案房屋确由其买下,本来想通过直接过户给下家方式避税。被告称2019年4月22日最终未与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因为原告要求第三人将剩余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配合过户,其不同意,故最终未办理相应手续。
  审理中,案外人秦1于2019年6月21日到本院陈述:其做房产中介业务,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因为需要归还银行贷款故要出售系争房屋,故其找到原告,原告表示一个人买房资金有困难,后来其就另外找来朋友,三个人一起将房屋买下,因为其本人已经限购,故由原告出面购买。当时说好为了避税,房屋直接由被告过户给原告找好的买受人。当时谈的价格是70万,如果出售房屋赢利多的话也愿意再补贴一点钱给原告;之后其内部商量一下,直接征求被告意见,被告表示要75万元,所以合同签了75万元。待原告找到买家,通知被告协助过户时,被告提出要买家将钱直接打到她的卡上,双方未协商一致,所以当天没有办理过户。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条、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其仅与案外人秦1存在借款关系,故将房屋抵押给秦1,并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及收条等在其签名时内容均为空白。本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签名时相应的居间协议及收条内容均为空白,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在空白条款合同及收条上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被告对于其所述因与秦1之间借贷关系而将房屋抵押的陈述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虽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该协议对于房产座落、房款总价、房款支付、税费负担、交易过户时间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结合被告签名的收条及被告当庭陈述,亦可确认原告已经全额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房价款,系争房屋钥匙现虽在第三人处,但系原告向第三人交付钥匙,故可认定系争房屋已交付,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现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理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瞿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董洁浩名下。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瞿杰凤负担;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瞿杰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