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润,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精政,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润与被告孙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董润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润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润负担。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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