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奇娜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某某欠原告董某某购煤款,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且对欠条的真实性及所欠煤款的数额均予以认可,因此该事实清楚,本院应予已认定。另,被告称其在打欠条之前已经给付了原告一万元钱,现在原告不承认了,原告把账目改了,和我多要钱。该意见与事实相悖,也无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作为债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债务义务,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而原告董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双方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因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欠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某支付购煤款人民币152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财产保全费187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将上诉费182元汇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某某欠原告董某某购煤款,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且对欠条的真实性及所欠煤款的数额均予以认可,因此该事实清楚,本院应予已认定。另,被告称其在打欠条之前已经给付了原告一万元钱,现在原告不承认了,原告把账目改了,和我多要钱。该意见与事实相悖,也无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作为债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债务义务,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而原告董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双方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因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欠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某支付购煤款人民币152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财产保全费187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殿生

书记员:常兴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