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燕丽,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辉,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燕丽与被告龚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董燕丽于2019年1月22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燕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董燕丽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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