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燕华,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平,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燕华诉被告张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燕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朋友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原告借款50万元给被告,借期一个月,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月息3%。同日,原告银行转账给被告50万元。现借期已经届满,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其余本息未支付。
被告张伟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燕华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张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燕华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被告张伟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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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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