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黄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怡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珣因与被上诉人许黄荣、金宝某、许建国、许怡雯、许晓红、朱国林、朱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9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杨 俊
审判员:高 胤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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