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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珣与许黄荣、金宝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黄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怡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珣因与被上诉人许黄荣、金宝某、许建国、许怡雯、许晓红、朱国林、朱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9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杨 俊

审判员:高  胤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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