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琳,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鹏,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翀杰,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董琳与被告忻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董琳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董琳负担。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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