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扬,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建君。
被告:翰俊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翰俊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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