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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瑾怡与陆轶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瑾怡,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轶民,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董瑾怡与被告陆轶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瑾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被告陆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瑾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利利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二十多年的邻居,关系较好。2016年被告向原告谈及一个理财项目,即投资给被告介绍的专门放贷的朋友,借款给别人,利息比银行高。为此,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12日转账给被告4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因一个月没拿到利息,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将放贷人严某的微信给了原告,原告自行加了严某微信与其交涉,其称被告已交付其5万元,其已给了借款客户,但客户经济有点问题,无法及时付息,客户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其会盯着客户,被告也称客户在该公司上班。但经原告了解,该客户2016年10月17日已失业,并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及严某,没想到严某就此失踪,被告也一直找理由推诿。为此,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未果。2018年9月8日,原、被告经双方共同的朋友张菊泉协调,被告承诺于2019年底归还原告3万元,原告认为时间过长,要求待原告拍牌中标就付款,被告也同意,没想到2018年12月原告就中标,但被告未付款。在原、被告正式谈妥前,被告一直称是理财,不是放贷,利息比银行高,5万元本金每个月利息7,500元,每月付息,但未说具体是何项目,原告也未追问。2016年9月底,被告称就是放贷,原告考虑到放贷也有高利息,也就予以接受。在原告与严某的微信沟通中,严某表示本金5万月息1万,借款客户所写利息为日万分之七,但严某表示可达月息15%,原告认为利息过高,不太可能,但被告称联系不上严某,并准备找律师起诉借款客户,原告产生怀疑,认为放贷可能不实。直到2017年2月被告微信告知原告严某的老板被抓,原告才知晓就是放贷。被告提供的38,000元的转款记录系转给案外人谢某某,包括被告所称12,000元现金交给严某,原告并不清楚,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关系,无法证明被告确实将钱转给了严某或者已用于放贷。借款客户的借条金额为8万元,日息万分之七,且未列明出借人,亦无法反映与本案诉争5万元有关。被告声称为原告理财,但并未实际理财或放贷,理财是假,骗钱是真,被告欺骗原告,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轶民辩称,原、被告系二十多年的邻居,关系较好。2016年9月,被告在与原告一起聚会时,无意中聊起被告的同学严某在放贷公司工作,原告要求被告帮忙介绍,放款赚取高额利息。2016年10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4万元后,几分钟内就按严某要求转给其指定的谢某某(严某之母)账户38,000元。当日14时许左右被告按严某要求在棋牌室交给其现金12,000元,在场的还有张菊泉等其他朋友。两笔钱款合计5万元已全部转付严某,被告先行垫付1万元也是按原告要求而为。次日,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1万元。严某将5万元成功放贷后,将借款客户的信息、照片等发给被告,被告也转发给了原告。一个月后,原告找到被告称未收到利息,并索要严某微信自行联系,被告便将严某微信给了原告,同时,被告考虑到双方多年邻居、朋友,也通过微信催促严某尽快解决,一直在帮原告追讨,从未逃避。2017年中旬,严某失踪,被告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被告为了息事宁人,经朋友劝解,曾同意2019年底给原告3万元作为补偿,但并非欠原告钱,原告表示时间过长而未接受。诉争5万元并非被告为原告理财,而系原告交给严某放贷,被告只是中间人,将原告的5万元转交给严某,并未欺骗原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二十多年的邻居。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12日转账交付被告4万元、1万元,合计5万元。
  另查明,原、被告的微信往来记录:2016年9月29日:原:南宁(男人),两章事体弄办了几章。被:两章什么事情,是不是你老公叶云工作的事呢,现在我们公司都要下岗了,不招人。原:就是5万元的事,你怎么事情都办不成功的。被:5万元放贷的事我和他说过了,有人借我会和你说的。原:好,知道了,提早通知我,我可以拿出来。2016年10月10日:被:你明早10点前把钱打过来,我帮你转出去。原:嗯,晓得了。2016年10月12日:被:这就是借你钱的人,你看看,收据都写好了,到时候他送来。
  原告与案外人严某的微信往来记录:2016年11月:严:你是陆的朋友吧。原:是滴。严:想和你说一下,上次合作的那个女客户本来是明天贴息的,但是她这段时间不在上海。原:嗯,几时回来。严:她和我打招呼了,说月底和你清账,月底她付二个月的利息,也就是还你6万,五万本金一万息。原:就是说,她只借一个半月,付一万息。严:这个随她吧,她月底资金调过来了,利息是算二个月,她只用一个半月。原:那我月底几号能拿到。严:保险一点就算下月2日吧,也许会提前,但我要留余地。原:不过这有点,不是说好一个月一付。严:是的,她其实也是我认识很久的一个客户,这次她情况有点尴尬,家里出了点事,要不是认识的人,我就逼她全部还款了,你看就这么一次可以吗,到时我让她再多还个一二千吧。原:好吧,我相信陆轶民的朋友不会错滴。严:作为补偿,资金绝对安全,你可以放心。原:嗯,好吧。严:我们是第一次合作,以后我的老客户熟悉的资质好的都可以介绍,我的客户都是上海人,做事不会喇叭的。原:嗯,好的,以后就直接微信联系。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所述,被告谈及的理财项目为投资给放贷人,借款给别人,利息比银行高;原告与案外人严某自行微信联系后,严某告知其已收到被告交付的5万元,并已交给借款客户;2016年9月底被告告知原告为放贷,其考虑到高利息予以接受。结合原告在付款前与被告的微信往来记录及付款后与严某的微信往来记录,本院可以确认原告明知诉争5万元系交于案外人严某放贷,被告只是作为介绍人将5万元转交给严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但本案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系为原告介绍放贷,并已将该款交给放贷人,被告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以被告虚假理财欺骗原告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瑾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董瑾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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