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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美英与雷光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美英,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光虹,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董美英因与被申请人雷光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董美英以其与被申请人雷光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董美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美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  红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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