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育宏,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炜,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施芳芳,女,1980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育宏与被告张炜、施芳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董育宏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育宏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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