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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涛、吴学志运输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董金涛,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街道办事处****

被告人吴学志,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寺。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金涛、吴学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4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金涛、吴学志受毒贩的安排,先后乘上一辆车牌号为云A****K的白色小型轿车从景洪前往昆明。当日11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思小高速公路勐养收费站接受边防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董金涛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包,净重4977.2克,遂将董金涛、吴学志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0.2%、70.5%、69.2%、67.6%、67.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金涛、吴学志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77.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429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4册、光盘9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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