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阳阳,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
第三人:朱跃乾,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第三人:黄东,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阳阳与被告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联公司)、第三人朱跃乾、黄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阳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被告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第三人朱跃乾、黄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阳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泛联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06.33元;2.支付2018年双薪第13薪、第14薪15,724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14,331.54元;4.支付报销款174元。事实和理由:董阳阳曾与泛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600元。泛联公司为规避税务,将工资拆分成两部分,分别由泛联公司及泛联公司的上海院院长钱骏转账,发放时间和金额相对固定。董阳阳月工资实发7,862元(泛联公司月工资实发4,702.5元,钱骏支付2,162元)。另约定董阳阳有年底双薪,2018年2月12日,泛联公司支付2017年双薪11,640元,因泛联公司未支付2018年双薪,应支付2018年双薪即第13薪、第14薪15,724元。2019年2月22日,董阳阳等人到泛联公司开会,泛联公司当场宣布即将解散并辞退董阳阳等人,告知其不用上班自行另找工作,社保缴纳至2019年3月15日。泛联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仅就补偿金等未达成一致。2019年3月7日,董阳阳通过快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回应泛联公司并以拖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泛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泛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06.33元。2019年1月之后泛联公司均未支付工资,朱跃乾曾转账14,000元,系旅游补贴和干私活补贴,并非代发工资,泛联公司考勤记录虚假,故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14,331.54元。泛联公司拖欠报销款,故应支付174元报销款。
泛联公司辩称,不同意董阳阳的诉讼请求。董阳阳、泛联公司系形式上劳动关系,董阳阳实际为第三人服务,泛联公司仅代发工资。泛联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董阳阳每月应发工资5,700元,泛联公司未承诺过2018年双薪,且工作人员法定工作12个月,超过12个月工资系奖励,系公司经营良好的状况下发放,事实上泛联公司亏损,故不同意支付2018年双薪。泛联公司曾委托朱跃乾支付14,000元工资,故应从未付工资中予以扣除,多付的予以返还。经核算,泛联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故不同意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报销单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且报销事项由朱跃乾、黄东自行决定,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报销款。
朱跃乾、黄东述称,不同意董阳阳的诉讼请求。董阳阳与泛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工资亦由泛联公司支付。朱跃乾、黄东仅系个人,亦与泛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泛联公司所述董阳阳与朱跃乾、黄东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董阳阳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3,600元,加上绩效工资共计5,700元,只有全勤、泛联公司公司业绩好才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并未约定13薪、14薪,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双薪。2019年3月,泛联公司已足额支付2019年1月工资4,702.5元。2019年2月,扣除200元实际发放4,502.5元,泛联公司已委托朱跃乾发放工资14,000元,其中包含技术研发和业务费9,497.5元。根据考勤记录2019年3月董阳阳未上班,不应支付3月工资。因此,泛联公司不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因董阳阳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未到期,另董阳阳多次旷工、迟到,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报销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泛联公司不应支付报销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尼塔(上海)环境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董阳阳签订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8日,董阳阳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18年7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600元。2018年6月1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续签书。
2019年3月17日,董阳阳收到邮件,附件系违纪警告通知书,内容为:“……1.在2018年4月-2019年3月份期间,因未按公司规定要求进行考勤(泛联尼塔(上海)规章[2017]001号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多次没有提前办理请假流程手续的情况下不来公司上班,多次迟到、旷工等,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已对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影响”,通知书详细列举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董阳阳旷工、迟到、早退、打卡等天数,并称董阳阳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通知书加盖泛联公司公章。
泛联公司每月上旬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董阳阳上个自然月工资,客户摘要均显示“代发工资”。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泛联公司每月按照应发5,700元支付董阳阳工资。
2018年2月12日,泛联公司支付董阳阳11,640元。
2019年3月,泛联公司实发4,702.50元,摘要为“201901工资”。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钱骏8次每次转账2,162元,客户摘要显示“零售汇入汇款”。
朱跃乾于2019年2月4日向董阳阳转账4,000元、10,000元。
泛联公司为董阳阳缴纳社保至2019年2月。
另查明,泛联公司的股东系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2016年3月17日,朱跃乾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18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朱跃乾从事运营总监工作,月工资8,000元。后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黄东与泛联公司签订期限自即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黄东从事副总经理工作,月工资15,000元。后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
朱跃乾、黄东与生态公司签订分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朱跃乾、黄东作为泛联公司授权独立运营的第一分院负责人。另约定2017年7月1日,为泛联公司独立运营节点日,节点日前所有人事、财务等制度执行原相关制度与约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泛联公司各分院人员薪资、物业、办公配套等由各分院负责人商议后分量合理承担,各分院运营的项目进款,按每月30日由总院进行清算至泛联公司独立分账。生态公司任命朱跃乾、黄东泛联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公司二院负责人。原则上现上海团队人员前期运营阶段保留,人员薪资等维持现状,各分院负责人承担独立团队的社保、基本工资,前期项目拓展,项目差旅等所有成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各院负责人在7月1日前提出现有人员的调整,7月1日前调整成本由总院承担等。
2019年3月25日,董阳阳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泛联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4,666.7元;2.支付2018年度第13薪及第14薪共计16,000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的工资16,000元;4.支付2018年10月至同年11月的报销款174元。2019年6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董阳阳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董阳阳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董阳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书、朱跃乾、黄东的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邮件往来、工资单、保险缴费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董阳阳另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
2019年2月22日,泛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朱跃乾、黄东、钱骏、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董阳阳、王靖淇、江海峰谈话。黄东:“把大家召集在一块嘛,也是公司的情况,正式和大家说一下,……把大家召集在一块请我们总院的徐院长和钱院长财务也过来了,大家做一个沟通,每个设计师我们都交流过了,现在就是我们办公室,下个月正式就不续租了,我们公司现在就是有个决定,3月初3月中旬左右,很难在(再)经营下去了,设计师呢也交流过了。”……钱骏:“我是觉得,这几年大家一起工作下来还是蛮愉快的,作为整个尼塔一起下来,也做了很多好的项目,黄东这个团队本来属于独立考核的一个团队,在很多方面呢,我们在整体管理这些方面相对来说宽松一些,但是也遇到财务上的一些问题,所以去新的单位……”徐雄武:“现在呢这样就是下面有些工作慢慢的(地)做好移交,资料交接,过度(渡)这个非常重要,这一点朱跃乾黄东你们自己一定要把握好工作,因为项目本着对业主对公司负责,这些工作还要收尾。”……江海峰:“我们的社保到什么时候?”徐雄武:“到3月份。”江海峰:“3月份就不给我们交了啊。”徐雄武:“2月和3月。”江海峰:“那3月还交嘛?”徐雄武:“3月份交。”黄东:“我们会给大家一个缓冲期,因为现在是2月底,从你们的角度考虑,你们也是需要可以找一些新的环境啊,你们找个公司也是有个参考嘛,三家选一家等等,尽我们最后的努力交到3月份,至少半个月的缓冲……”……江海峰:“去年的年终奖加辞退我们的补贴会给吗?”徐雄武:“黄东这个你们讨论好,自己解决……”……“现在我只是就是作为公司的代表,把公司的情况对上海的情况介绍下,公司现在遇到极大的危机……因为你们这个独立团队的情况,有些事情,你们自己在(再)做商量。”……周茂政:“听说不是解散吗?”陈喜艳:“到底是解散还是……”徐雄武:“你们这个独立团队,项目后续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安排的。”黄东:“我们现在的项目已经做的差不多了,没有太多的工作量,我也和设计说了,这个月或者3月份,有更好的可以去找一下,我会给大家一个缓冲期的……”周茂政:“3月15号解散吗?”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黄东:“工资1月份和2月份都会发的,3月份工资也会发半个月的。”朱跃乾:“就是工资1月份的会发,2月份也会发,3月份的发半个月的,就是截止到3月15日,公积金也会交的,公司就是承担到3月份,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黄东:“我和朱工(朱跃乾)暂时不解散的,我和朱工做到2月份。”朱跃乾:“我们要留一些设计师。”……“愿意留下来的单独跟我谈,不愿意留下来的,大家可以找工作了。”……江海峰:“那我们走,是属于被辞退的呢还是自愿的呢?”朱跃乾:“解散”陈喜艳:“解散也是裁员,也是要给补偿金的。”江海峰:“到底算辞退还是算我们自己走的。”朱跃乾:“这个哈,谁要是有疑问,再问下徐院长……”
2019年3月5日,泛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雄武、朱跃乾、与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江海峰、董阳阳、王靖淇谈话。
第一份录音:……徐雄武:“下面办离职手续了。”江海峰:“办是自动离职还是裁我。”朱跃乾:“现在不是裁员,现在是协商,上次签完字,院里正式通知是2月15号,大家都没来也没方便说,从2月15号到3月15号协商这件事,2月15号可以不上班了,把2月15到3月15号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给大家。”江海峰:“那我们之前的14薪呢。”朱跃乾:“14薪是在公司经营比较好的情况下需要发,公司效益不是很好的话就不发了。”江海峰:“这个当时谈的不是奖金啊,是普通工资啊。”朱跃乾:“年底发2个月的奖金是。”江海峰:“不是薪水么,怎么又变奖金了。”徐雄武:“我们公司层面现在我们都是这么处理的,签了那个东西就不用上班了,可以找工作了,答应给你们的东西都会给你们,四月三十号之前都会打到你们这边来的。”江海峰:“我认为签了那个东西并不代表我们同意解除合同。”徐雄武:“他们什么情况啊?”朱跃乾:“没同意的那天签了字就没来上班了。”江海峰:“我来过。”朱跃乾:“你来过一天半天也就走了。”江海峰:“你工资拖欠两个月了,我也可以单方面解除的呀,你已经通知我们3月15号就要搬家了,那我也可以但(单)方面……”……徐雄武:“我们所有都是这样安排的,签了那东西就意味着跟公司同意解除那个了,然后下面就办离职手续了,我们就相当于从2月15号,就相当于1个月时间,这一个月时间工资给你们承担掉的,提前一个月么,社保我给你们交到3月份,这段时间给你们找工作,明白么,我再一次明确哦。”江海峰:“嗯,但当时没有跟我们讲过签完后就同意离职,因为上面没有写签完同意,那个上面只是写了欠我们一月二月工资么,工资还没法么,我就想工资到时候发我们手上。”徐雄武:“工资肯定发呀。”江海峰:“嗯对,那我当时又不知道发不发所有(以)就签那个。”……徐雄武:“好了,你这样哦,我现在明确哦,当时我们都是这样安排的,就是说大家签完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然后工资怎么处理,社保怎么处理,大家双方都认可了,那么下面马上就办离职了,就开始弄了,那么你们这里呢,按照公司的做法也是要这么做的……”……徐雄武:“嗯,我们是这样哦,公司呢我们现在根据整个经营情况哦,现在你们要作明确的,因为现在公司在上海这一块收缩,你们现在在整个体制里面是在他们承包体制里面的,这个由他们来定,他们觉得你们手头项目需要还有团队,需要留存的,他们跟你们重新谈,那么工资的保障,你们要跟他们做(作)明确的。”董阳阳:“而且就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就算14薪再加上这两个月工资啊,就是现在你们拖欠了4个月的,所有我们在生活方面各方面……”徐雄武:“也出问题了是吧?”戴光灵:“对,大家都压力很大。”徐雄武:“明白,那你这个要赶紧解决了,好吧、”朱跃乾:“嗯。”王靖淇:“然后徐总,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们3月15号不就是停止缴社保了么?”徐雄武:“不不不,交到月底,3月底。”王靖淇:“那我要是留在公司的话,公司还会继续给交么?”徐雄武:“那肯定啊,如果留在公司就缴下去,留在公司你不用担心啊。”王靖淇:“就只要没离职。”徐雄武:“只要你跟朱工他们没有达到某种那种担心的,那肯定他们是要继续保持完成的。他如果跟你达成那个什么的,那就根据那个来嘛,明白了吗?”……
第二份录音:同日,朱跃乾与陈喜艳、戴光灵、周茂政、江海峰、董阳阳、王靖淇谈话。戴光灵:“有个别问题再个别说。那我们就先谈14薪的问题。”朱跃乾:“14薪这个啊,之前就是公司一直在说14薪,就是年底奖金发放两个月的薪水。”戴光灵:“对啊。”朱跃乾:“年底发奖金两个月的薪水,就是在企业经营特别不好的情况下就是奖金就发不了了。”戴光灵:“但是怎么说啊,现在也不是说企业经营不好,我们组的盈利还是有的啊,不是说没有盈利。”朱跃乾:“不是,全部被挪走了,挪到公司款那里去了……1月份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现在是。”……董阳阳:“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说是14薪不去发的。”王靖淇:“只有说公司状况不好了然后就说效益不好了,奖金不发,但谈的时候大家并没有说公司不好了不发这个钱。”朱跃乾:“谈的时候肯定都往好处谈么。”……王靖淇:“但是去年前几年都是14发放的流水单的。”朱跃乾:“那两个月公司财务报表都是做的奖金,包括你们收到的报表也是奖金,奖金还要缴10%,五万以下都是缴10%的税。”王靖淇:“打款记录当时就是写的奖金发放呗。我们17年查的也是。”……王靖淇:“那那两个月工资?”朱跃乾:“哪两个月工资?”王靖淇:“不是还有两个月工资么。”朱跃乾:“就是1月2月3月是吧?”王靖淇:“对对对。”朱跃乾:“这个话都是给大家打个欠条。”王靖淇:“那打个欠条没给是管你要还是公司要?”朱跃乾:“跟公司要,也不是马上给,也到4月底或5月份。然后给,还是从,因为你们毕竟还是签的公司的合同,我只能说是代表公司,还是公司盖章,我签字,最后还是从公司的账户里打到你们的。”……朱跃乾:“对,钱的问题也是我跟大家达成协议,该欠多少钱……今天是二总来直接把上次戴工(戴光灵)小江(江海峰)盖章的拿过来,把人事交接单填好,离职证明写好。”江海峰:“并不代表我自动离职,你又没跟我讲,你没讲签了那个自动离职,我签那个是说让公司保证把工资给我。”……王靖淇:“但我和董阳阳都没有欠条啊。”朱跃乾:“从你谈的这一天在(再)推迟一个月么,譬如你今天定下来,今天提出离职,我让人事工资算一下,签完字推迟一个月,你就不用上班了。就等于公司处于这种情况,也确实没钱,说的好听是遣散,并不是开除……”……江海峰:“章盖好了那是欠我工资啊,我可以不要3月份的只要2月份的。”朱跃乾:“你是发到3月15号,社保交到3月份。”江海峰:“那其他我什么都没有,对吧,我肯定不愿意啊。”……戴光灵:“我年薪没给我,我生活困难了,我从过年到现在一分没领,年薪的14薪两个月没给我,工资没给我。”朱跃乾:“工资的话打个欠条,年薪的话现在经营不善。”……
2019年3月11日,朱跃乾、黄东与周茂政、董阳阳、王靖淇谈话。……朱跃乾:“那么小董呢?”董阳阳:“我也考虑。”……朱跃乾:“我的意思啊静淇,你们三个人不要跟他们三个在一起啊?不是,你别说绑定在一起,最终啊静淇,如果说真要在一起,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是最坏的结果。……”……朱跃乾:“静淇……反正就是我们这三个人,没外人的啊。你14薪不是答应了吗,就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对不对?小董你的14薪不是也答应了?就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周工(周茂政)你年薪该欠多少我们算一下,也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朱跃乾:“……就像讨论一个事情,头脑风暴一下吧,你考虑一下,我这么想的。让周工(周茂政)说。”周茂政:“我的就是,我底线就是把去年,去年年薪没补齐的补齐,一月二月,三月半个月工资给我就可以了。现把这些先给我,然后后面哪些赔偿都好谈,这个是原则性的,都先给我。”朱跃乾:“我知道,首先是,公司不会马上给,现在也没钱,就是。现在可能就是给你打个欠条。”黄东:“好吧,我来说吧,周工你这个情况。如果调解一致的话,提这个要求,会形成具体数字吗?……”朱跃乾:“我给你说啊,到法院,承诺是一点都没用的,我只能说是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哪怕公司欠你的钱不给了,剩余的我给你补上,我只能做到这一点。我给黄东说了周工(周茂政)我答应了是,我答应他年薪是多少,我说黄东,公司少给他的我给他补上。我只能说公司没给你发的我给你补上说是。”周茂政:“现在就是没发啊。”……朱跃乾:“不是,你那是另外一回事,你是14薪,还有日本旅游的4000块钱,别的没有了,对不对?”……“对,出现这个事情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解散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始终没说要解散,只是说愿意留下来的继续留下来,不愿意留下来的先找工作……”……朱跃乾:“再一个就是,你们写的那个个人辞职报告,也没提到搬家,只是说的是持续拖欠工资,虽然我只打来(开)了两个,我也是得到徐院长的同意,黄东拆开了两封,其中一封是你的,这是徐院长同意我拆的,你们的都没有拆,你们这个是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跟公司开除不一样,公司如果是我开除你,你走到哪里都是N+1,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啊,你好好去咨询咨询律师就不是这样。”董阳阳:“那公司拖欠工资,那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黄东:“是这样的,刚才不是说了吗,我跟朱工也不是很专业啊,我们只是把这一块做个协调调解,协调不成也没关系,现在就是财务算出来这个费用是说……”……黄东:“要不这样,要大家思考一下……周茂政按照你这个要求基本上就没得谈了……我只是为调解这个事情……”
证据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签收照片及视频、物流信息截屏。通知内容为:“我是公司员工……公司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持续拖欠员工工资,截止到2019年3月份拖欠的1月和2月的工资都还未发放。2019年2月2日公司通知开会,在会上宣布本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停缴社保。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与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日期系2019年3月7日。根据顺丰速运物流信息截屏,徐雄武于2019年3月8日签收。
证据3,董阳阳与朱跃乾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2019年1月30日,朱跃乾:“4000元转你微信还是卡”董阳阳:“旅游费?”:朱跃乾“嗯”董阳阳:“我刚收拾东西不好意思没接到”朱跃乾:“一笔一笔的转”董阳阳:“旅游费应该有两笔吧”“赚(转)微信好了”朱跃乾:“另外的过两天再转,先转这次的”……董阳阳:“旅游费可是咱们谈好得哦”“嗯那也行”。
2019年2月4日,朱跃乾转账10,000元、4,000元。董阳阳:“那会收到您转给我的两笔钱了,是不是还有其他钱没转给我,今天除夕了,今年的钱今年发了吧,明天就新年了,提前祝你新年快乐!”朱跃乾:“公司奖金年后发”。
证据4,费用报销单照片打印件。显示内容为“加班、晚餐、打车等”,金额为174元。部门主管朱跃乾签字。
董阳阳称,证据1中的2019年2月22日录音证明徐雄武与钱骏均系院长,泛联公司宣布办公室2019年3月不再续租,很难经营下去,故公司解散。徐雄武要求员工有问题和黄东、朱跃乾沟通。泛联公司称社保仅交至2019年3月,3月发放半个月工资,黄东称给员工半个月的缓冲期找新的工作。2019年3月5日录音证明泛联公司承诺3月15日之前工资会发放,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3月工资系代通金。员工的一年工资包括14薪,朱跃乾称“公司一直在说14薪,就是年底奖金发两个月的薪水。”泛联公司在2019年3月5日那天至少拖欠4个月的工资。2019年3月11日录音证明董阳阳要发14薪。朱跃乾确认收到员工寄出的解除劳动通知书,且经过徐雄武同意拆开查看。
证据2证明2019年3月7日,因泛联公司要解散,拖欠工资且宣布3月停缴社保,董阳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被签收。
证据3证明朱跃乾2019年2月4日转账14,000元系旅游补贴,与工资没有关系。朱跃乾所述“公司奖金年后发”系承认2018年底的奖金即13薪、14薪未发放。
证据4证明泛联公司尚欠报销款174元。
泛联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中2019年2月22日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大量录音都是省略的。涉及徐雄武是其本人声音。但徐雄武想表达朱跃乾、黄东团队系独立团队,事情独立处理,工资自己解决,和泛联公司没有关系,若有困难与朱跃乾等交流。未说公司解散,只是变更经营地址。徐雄武说“想留可以再交流”、“愿意留下来可以谈”。
2019年3月5日录音涉及徐雄武是其本人声音。第一份录音明显剪辑过,录音不完整。徐雄武表达了第三人团队系独立团队,对工作不清楚,“在承包体制内,工资需要和他们谈”、“你这个赶紧解决”、“留公司继续交啊”、“由他们定,没有公司接手的安排”、“尽管签了合同,你们和他们解决”。第二份录音文字稿不对,徐雄武没有参加谈话,但写着与徐雄武沟通。录音内容证明团队自己处理事情,对真实性不认可,泛联公司不知情。
2019年3月11日录音真实性不认可,如果法院认定朱跃乾、黄东系泛联公司员工,则无权承诺。如果法院认定朱跃乾、黄东与泛联公司系合作关系,则朱跃乾、黄东自己履行承诺。朱跃乾称“公司解散我都不知道”。
对证据2因无原件且物流信息无法演示故对真实性不认可,徐雄武未收到通知,对内容不知道。
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不符合报销流程,报销由朱跃乾、黄东决定。
朱跃乾、黄东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录音中涉及朱跃乾、黄东的声音确实系本人声音,但是录音不合法、有剪辑、拼接,并未经朱跃乾、黄东同意,录音时间、地点不认可,且有的系私下交流,故不具有证据的效力。朱跃乾、黄东无权讨论泛联公司解散问题,朱跃乾、黄东仅系员工。录音光盘与文字不全一致,无法一一指出不一致处,因为内容太多。
对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5日录音,董阳阳2019年1月至3月持续旷工、迟到、早退,在3月底的时候得知泛联公司负责人徐雄武来上海,因董阳阳未按照考勤制度,严重违纪,已经导致朱跃乾、黄东无法开展工作,被甲方多次电话投诉,黄东、朱跃乾作为员工之一(泛联公司只安排黄东、朱跃乾负责技术、业务工作)参与讨论,但没有决策权,未承包团队,也没有解散公司。从录音可知,因公司经营困难,董阳阳和泛联公司讨论的事宜均以协商为主,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录音中未提出解散,未开除董阳阳。泛联公司无义务发放劳动合同之外的工资,经营好的情况下泛联公司根据法定代表人要求发放其他费用,朱跃乾、黄东无权定工资标准。2019年3月7日,董阳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泛联公司在此之前未搬家,工位电脑均可正常工作,且2019年3月7日前朱跃乾、黄东正常上班。总之,董阳阳与泛联公司纠纷与黄东、朱跃乾无关。
对2019年3月11日录音真实性不认可,此系非工作时间进行的私下随意交流,具体时间不确定。朱跃乾只是举例提到员工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会从法律方面承担怎样的后果,拆的快递并非员工的快递,完全不知道快递内容。
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朱跃乾、黄东未看到相关材料。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微信是有的,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且加班需要技术部或副院长、财务部门认可,泛联公司院长签字等才可支付报销款。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证据1,徐雄武、黄东、朱跃乾均认可上述录音中系本人的声音,但认为系剪辑、断章取义,因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本院确认录音的真实性。
关于证明目的,本院意见如下:
证据1,徐雄武、黄东、朱跃乾均认可上述录音中系本人的声音,但认为系剪辑、断章取义,因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本院确认录音的真实性。
关于证明目的,本院意见如下:
关于13薪、14薪的证明目的,2019年3月5日,朱跃乾:“14薪这个啊,之前就是公司一直在说14薪,就是年底奖金发放两个月的薪水。”戴光灵:“对啊。”朱跃乾:“年底发奖金两个月的薪水,就是在企业经营特别不好的情况下就是奖金就发不了了。”……董阳阳:“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说是14薪不去发的。”王靖淇:“只有说公司状况不好了然后就说效益不好了,奖金不发,但谈的时候大家并没有说公司不好了不发这个钱。”朱跃乾:“谈的时候肯定都往好处谈么。”……王靖淇:“但是去年前几年都是14发放的流水单的。”本院认为,朱跃乾称:“14薪这个啊,之前就是公司一直在说14薪,就是年底奖金发放两个月的薪水。”由此可知,双方对于年底发放金额等同于两个月工资无异议,但对发放该笔金额的性质与发放条件有争议,泛联公司、黄东、朱跃乾认为应根据劳动合同核算工资,年底双薪系年终奖,且应在泛联公司效益好时候发放。本院认为,因朱跃乾说“谈的时候肯定都往好处谈么。”可知在入职时,双方对该笔钱款进行了约定。另2019年3月11日,朱跃乾:“静淇……反正就是我们这三个人,没外人的啊。你14薪不是答应了吗,就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对不对?小董你的14薪不是也答应了?就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周工(周茂政)你年薪该欠多少我们算一下,也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本院认为,现董阳阳主张13薪、14薪系工资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的工资差额证明目的,2019年2月22日,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黄东:“工资1月份和2月份都会发的,3月份工资也会发半个月的。”朱跃乾:“就是工资1月份的会发,2月份也会发,3月份的发半个月的,就是截止到3月15日,公积金也会交的,公司就是承担到3月份,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2019年3月5日,王靖淇:“那那两个月工资?”朱跃乾:“哪两个月工资?”王靖淇:“不是还有两个月工资么。”朱跃乾:“就是1月2月3月是吧?”王靖淇:“对对对。”朱跃乾:“这个话都是给大家打个欠条。”王靖淇:“那打个欠条没给是管你要还是公司要?”朱跃乾:“跟公司要,也不是马上给,也到4月底或5月份。然后给,还是从,因为你们毕竟还是签的公司的合同,我只能说是代表公司,还是公司盖章,我签字,最后还是从公司的账户里打到你们的。”本院认为,该对话足以证明泛联公司确未发放上述时间段的工资,对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关于泛联公司单方解除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董阳阳称2019年2月22日,泛联公司已宣布解散。本院认为,根据录音内容,朱跃乾:“也不说解散,就是到3月15号,工资、社保和公积金,3月份还是帮大家交的,工资嘛,公司发到什么时候……”……“3月份想留在公司的私下可以与黄东在交流一下,沟通一下。钱俊(骏)那个团队目前全部解散了。”…………朱跃乾:“对,出现这个事情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解散我都不知道。现在公司始终没说要解散,只是说愿意留下来的继续留下来,不愿意留下来的先找工作……”由此可知,泛联公司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就工资、社保等问题进行磋商,且表明愿意留下来的可以继续谈。故该日泛联公司并未提出与董阳阳解除劳动合同。
对证据2,董阳阳称原件在朱跃乾、黄东处,故无法出示原件。但根据2019年3月11日录音,朱跃乾:“再一个就是,你们写的那个个人辞职报告,也没提到搬家,只是说的是持续拖欠工资,虽然我只打来(开)了两个,我也是得到徐院长的同意,黄东拆开了两封,其中一封是你的,这是徐院长同意我拆的,你们的都没有拆,你们这个是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跟公司开除不一样,公司如果是我开除你,你走到哪里都是N+1,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啊,你好好去咨询咨询律师就不是这样。”董阳阳:“那公司拖欠工资,那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朱跃乾已认可收到并拆开员工“辞职报告”,自述内容亦与董阳阳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致,故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物流信息的真实性,以及2019年3月8日泛联公司收到董阳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3,黄东、朱跃乾已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亦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明目的,因朱跃乾认可了旅游费说法,董阳阳提出“旅游费应该有两笔”,2019年2月4日,董阳阳收到朱跃乾4,000元、10,000元。另朱跃乾承诺“奖金年后发”,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即两笔金额均非工资,且董阳阳应享有2018年13薪、14薪。
关于证据4,因董阳阳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无法证明向泛联公司申请报销,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在庭审中,泛联公司另提供董阳阳指纹考勤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董阳阳多次旷工、早退等事实,需要扣除工资。
董阳阳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容易篡改。
朱跃乾、黄东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考勤记录系复印件,董阳阳亦予以否认,因泛联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来源,故本院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双方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
本案中,董阳阳与泛联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书,泛联公司亦固定向董阳阳发放工资,为董阳阳缴纳社保,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系劳动关系。
朱跃乾、黄东亦与泛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系运营总监、副总经理。根据分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朱跃乾、黄东作为泛联公司授权独立运营的分院负责人,并约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泛联公司各分院人员薪资、物业、办公配套等由各分院负责人商议后分量合理承担,各分院运营的项目进款,按每月30日由总院进行清算至泛联公司独立分账。泛联公司据此主张泛联公司与朱跃乾、黄东系合作关系,董阳阳与泛联公司系形式劳动关系,实际为朱跃乾、黄东提供劳动。本院认为,分公司合作协议系内部约定,不影响董阳阳与泛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证明合作协议只是一个内部协议,另可证明朱跃乾、黄东系分院负责人,再结合在泛联公司的具体岗位,本院确认两人意见可以代表泛联公司。
2019年3月7日,董阳阳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2019年3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董阳阳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泛联公司就工资、社保等问题多次与员工磋商,且董阳阳所主张的工资亦有争议并诉之法院,故以泛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泛联公司应支付董阳阳2018年工资差额15,724元。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双方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泛联公司、朱跃乾、黄东称董阳阳迟到、早退、旷工,故要扣除相应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泛联公司应足额支付该段时间的工资。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泛联公司、朱跃乾、黄东仅认可公司账户固定发放的金额系工资,认为董阳阳应发工资5,700元。根据录音,钱骏参与了泛联公司与员工磋商的会议,徐雄武称其为“钱院长”,钱骏亦称:“我是觉得,这几年大家一起工作下来还是蛮愉快的,作为整个尼塔一起下来,也做了很多好的项目,黄东这个团队本来属于独立考核的一个团队,在很多方面呢,我们在整体管理这些方面相对来说宽松一些,但是也遇到财务上的一些问题,所以去新的单位……”又结合2018年6月以来,钱骏固定向董阳阳转账2,162元,但未就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合理解释,因此董阳阳主张泛联公司通过钱骏账户转账部分工资,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泛联公司应支付董阳阳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10,524.02元。
关于报销款的诉请,如前所述,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董阳阳2018年工资差额15,724元;
二、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董阳阳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10,524.02元;
三、驳回董阳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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