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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鹏飞与董伟、李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鹏飞,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凤云,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白秀玲,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董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董伟、李凤云、白秀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整。2、依法判决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依法判决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由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6日,董鹏飞与董伟、李凤云、白秀玲签订了“借款合司”一份,董伟、李凤云、白秀玲向董鹏飞借款1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一,且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董鹏飞的住所地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董鹏飞多次催要,董伟、李凤云、白秀玲一直未偿还借款。董鹏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复印件)。2、借据(复印件)3、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两张。证明借款时间、金额、期限、利息、逾期违约金及费用的承担,并证明150万元已经打入董伟的账户。4、签订借款合同当日,董鹏飞和三被告手持借款合同的合影。第二组证据:1、董鹏飞与郭建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事务所收费收据。3、张家口市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4、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收据6000元。董伟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李凤云辩称,在相信董伟的情况下,我和董伟的母亲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钱的去向我不知道,一直到今年7月6日,彭峰峰把我的车开走了,我才知道董伟借钱一直没还。董伟跟我讲过他只借了70万元,我见过70万元的转账记录,怎么现在成了150万借款,我就不清楚了。我给过董伟10万元,让他还董鹏飞,他说还了,至于还没还,我也不知道。2018年9月23日,我亲自还彭峰峰18万元(彭峰峰是公司的负责人,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只不过是以董鹏飞的名义向外借钱)。另外,我和董伟现在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董伟偿还。李凤云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还款18万元的收条。2、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证明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董伟偿还。3、来自于彭峰峰的《借据》复印件,证明和董鹏飞提交的《借据》复印件形式不一致。白秀玲辩称,借款150万元我不认可,虽说我也签了字,但是借款合同上面写的内容,我一概不清楚,而且他的借款我一分钱也没有见到,我只是签了一个字。我儿子在7月份走的时候给我留了一个条,上面写的是“彭,人好,70万”,后来在手机里跟我说又还了10万,还剩60万元,李凤云还了18万元,还剩42万。我儿子说里面赵飞应该承担20万,我们应该还22万元,我认可这个数。董伟借钱不应该查封我的房产,现在查封了我三套房,有一套房就足够偿还董鹏飞的债务,我要求解除对我名下房产的查封。白秀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6日,董鹏飞与董伟、李凤云、白秀玲签订了“借款合司”一份,董伟、李凤云、白秀玲向董鹏飞借款1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一,且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董鹏飞的住所地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董鹏飞多次催要,董伟、李凤云、白秀玲一直未偿还借款。董鹏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伟、李凤云、白秀玲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至本金偿还完半之日),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标的10%)、保全保险费(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三)。本案在审理期间,董鹏飞通过手机微信显示“董伟2018年2月借款150万,于2018年6月前分两次还现金共计50万元,可记为本金,期间可不计利息。之后记利息到2018年9月15号,李凤云转账到董鹏飞卡上15万,并还现金3万,可记本金不计利息。之后再无付款”。
原告董鹏飞与被告董伟、李风云、白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鹏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被告李凤云、白秀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8年2月6日,董鹏飞和董伟、李风云、白秀玲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且150万元现金直接打入被告董伟的银行账户,董鹏飞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打款凭证及现场照片,足以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董伟、李风云、白秀玲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董鹏飞承认2018年6月前董伟分两次偿还了借款50万元,可记为本金,期间可不计利息,因董鹏飞不能表述两次还款的准确时间,从不利于原告的原则,将2018年6月30日认定为50万元的还款时间,按照董鹏飞的意思表示,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计算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15日,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82万元本金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但又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利息总额超出了年利率24%,故董鹏飞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董鹏飞要求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承担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交相应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另要求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承担保全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对以上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发生在李凤云和董伟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关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李凤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系共同债务人,应该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伟、李峰云、白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鹏飞借款利息50667元(100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20000元/月÷30天×76天)。二、被告董伟、李凤云、白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鹏飞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董鹏飞要求被告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何董鹏飞要求被告董伟、李凤云、白秀玲承担律师代理费90000元、保全保险费之诉讼请求。五、被告董伟、李凤云、白秀玲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款项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计9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董伟、李凤云、白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广

书记员: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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