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龙英,女,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剑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宝,上海市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龙英与被告孙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董龙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龙英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董龙英负担。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陶庭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