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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龙英与孙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龙英,女,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剑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宝,上海市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龙英与被告孙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董龙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龙英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董龙英负担。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陶庭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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