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慕柯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腾美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善祥,负责人。
原告蒂慕柯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腾美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蒂慕柯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慕柯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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