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李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佘山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立丰。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世茂佘山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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