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波,负责人。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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