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林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娟,女。
第三人:上海隆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郜传省,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隆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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