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林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沈潮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女。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的电梯维修款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8.90元,减半收取计2,859.45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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