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15A室。
法定代表人:张林发。
本院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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