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丙欢,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世闯,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蒋丙欢与被告刘世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工程审价。嗣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丙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世闯经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丙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10,000元(最终以已付款金额扣除评估报告结论金额为准);被告偿付原告以上述金额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装修金额为160,000元。被告施工部分后,于2018年11月中旬停止施工不知所踪,期间原告已付装修款142,000元,故提起诉讼。
被告刘世闯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交由被告装修,装修总价为160,000元,施工期限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嗣后,被告进入现场进行装修施工,原告则陆续支付装修款计142,000元。2018年11月中旬,被告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报警无果,以致涉讼。
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审价,2019年6月28日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为43,191元。
以上事实,由户籍资料、《房屋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照片、报警回执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履行,在原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原告则报警处理,双方合同于报警日业已解除。由于被告未按约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现经审价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世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丙欢装修款98,809元;
二、被告刘世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蒋丙欢以98,809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评估费1,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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