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东汉,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星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汉诉被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东汉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东汉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东汉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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