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诉讼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顾桐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苏中华、顾桐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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