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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之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苏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之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诉讼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中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顾桐安,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之强与被告苏中华、顾桐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蒋之强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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