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亚君,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小平,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403(B)室。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
被告:上海尚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告: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东。
原告蒋亚君与被告夏小平、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蒋亚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亚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21元,合计人民币1,846元,由原告蒋亚君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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