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攸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蔡攸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4,17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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