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聂某某(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蒋某某,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某某要求宣告杜海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杜海燕于1981年1月7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取名蒋涛。
2007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申请人因此负气离家出走,并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请求宣告杜海燕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不完整,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杜海燕的详细身份,亦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杜海燕失踪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蒋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不完整,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杜海燕的详细身份,亦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杜海燕失踪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蒋某某的申请。
审判长:牟立萍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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