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元忠,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同成,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蒋元忠与被告倪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倪同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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