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光耀,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邵峰,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受理原告蒋光耀与被告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3月起至6月初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多次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但实际原告只借给了被告78,520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还款5,0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3,52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蒋光耀原户籍地顺昌路XXX弄XXX号已拆迁,并非其经常居住地,被告户籍地在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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