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全斌,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邵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夕晖,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夕晖,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全斌与被告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蒋全斌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71.27元,由原告蒋全斌负担。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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