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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韩绘磊,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明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兴华,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绘磊与被申请人蒋兴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013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蒋兴华价值人民币382,445元的财产。申请人韩绘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兴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浦新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兴华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浦新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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