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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与刘水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华,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水生,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第三人:上海疆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燕,男。
  第三人:伍宏林,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XXX号。
  原告蒋华与被告刘水生、第三人上海疆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伍宏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4,005元,由原告蒋华负担。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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