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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坚与华棣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华坚,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伟(系原告丈夫),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华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芦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松,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莉萍,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普陀区桂巷新村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华坚与被告华棣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于同年7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同日被告申请追加邢莉萍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于同年8月15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同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华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0元,由原告蒋华坚负担。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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