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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嘉纯与胡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嘉纯,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系蒋嘉纯之父),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方婷,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嘉纯因与被上诉人胡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嘉纯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嘉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嘉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蒋嘉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曹 丽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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